這是一件「要求履行同居義務」的官司,聽起來有點奇特,但現實真的發生了。對方提起訴訟,主張我們委託人「應該回家一起住」。聽起來好像是她「無故離家」,但事實根本不是這樣。
其實,真正先搬離的是對方。婚姻出現裂痕後,他離開租屋處,搬回自己父母家,還對我們當事人說:「妳回妳娘家,我們來談談離婚。」,讓委託人非常心寒,明明是對方自己選擇離開的。
我們協助當事人整理對話紀錄、居住事實與相關證據,讓法官看見這段婚姻早已破裂,不再有共同生活的意願,也不該強求委託人回到早已失去溫度的「家」。
這類看似情感糾紛的案件,其實處處是法律攻防。我們相信,法律不該成為情感勒索的工具,而是保障每一個人尊嚴與選擇的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