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件讓人既無奈又氣憤的案件。我們的委託人其實是借錢出去、自己反而成為受害的一方。
當初出於信任,對方說要投資周轉,委託人願意伸出援手。但等到對方投資失利、無力償還時,我們委託人也只是希望對方能負責,要求簽立票據、承諾還款,這是非常常見、合理的債務協商手段。
過程中雖然有些情緒,但哪個債權人在討債時會毫無反應?結果債務人反過來提告,說我們委託人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這實在說不過去。幸好經由我們團隊協助,釐清事實與證據,法院最終還委託人清白,駁回不實指控。
在債務糾紛中,債權人也有權保護自己,不該因為討債就被當成加害者。這次的勝訴結果,不只是對我們委託人的平反,也是對許多認真守信卻被誤會的債權人的一種鼓勵。若你也面臨類似情況,別急著妥協,請先諮詢專業律師,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