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侶精神出軌怎麼應對?律師教你冷靜處理外遇問題!
伴侶精神出軌該怎麼辦? 配偶精神出軌會有法律責任嗎?如何蒐證並爭取損害賠償?了解精神出軌的定義、舉證方式與法律影響,律師多年從業經驗教您學會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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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性婚姻?夫妻無性生活正常嗎?無性婚姻的原因有很多,如壓力、健康問題、性倦怠等,我們可以從改善夫妻關係的具體方法,如良性溝通到專業援助,讓婚姻重新找到平衡。
會有上面案例的糾紛主要是出在「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的一種,也就是需要配偶跟第三者一起行為才會侵害到元配的權利。而共同侵權行為是屬於連帶賠償的一種,而連帶賠償以前面的案例來說元配可以決定要對配偶一人提告、對第三者一人提告或者對兩人一起提告,這三種方式都是法院認可的。
所稱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應隨兒童及少年成長階段需求之不同,而異其意義。而因兒童及少年所需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之情感交流及學習督導等照顧是否足夠,或是否遭到剝奪、戕害其情感支持、交流之需求,涉及兒童及少年之主觀感受,而達學齡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衡諸常情,其年齡及成熟度已足以判斷其需求,其認定自應著重渠等之意見,以貫徹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內國法化之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保障之兒童表意權。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在小明知道權利被侵害,也就是遺產被搶走時開始算2年內提出訴訟
(一)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且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二)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候,繼承人就是配偶及子女(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通常是父母),無論是開戶、訴訟等情況,但如果配偶跟子女都是繼承人,配偶如要代理未成年子辦理繼承登記,彼此間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舉例言之,配偶可否將不動產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給自己呢?可能就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