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除了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即監護權)如何分配,常常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法院通常會決定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擁有探視權。然而,這樣的安排對於孩子父母來說,並不一定是理想的方案。
那麼,是否一定要維持這樣的安排直到孩子成年呢?其實不然。根據《民法》規定,若主要照顧者在照顧子女方面表現不當,另一方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申請,爭取更合適的親權安排。
哪些情況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適合單獨行使親權?
下列情況可能會使法院認為不適合由單一父母行使孩子的親權,或不適合作為主要照顧者:
•家暴行為:對孩子的身體或心理造成傷害。
•管教過嚴:採取體罰或過度責罵,讓孩子處在恐懼之中。
•阻止探視:阻礙另一方定期探視孩子。
•擅自搬遷:未經另一方同意,帶孩子搬到遠方或國外。
•照顧時間不足:因工作繁忙,無法撥出足夠時間照顧孩子。
•學校出勤不穩:頻繁遲到或缺課,未能維護孩子的正常學習生活。
以上情況僅為法院過往裁定中參考的部分情形,並非唯一條件。如果父母一方出現類似情況,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親權,並有可能獲得單獨行使親權的機會。
改定親權的申請策略與考量
若您對當前法院對於親權的分配方案不滿意,可以密切觀察另一方對孩子的陪伴與照顧是否充足。若發現明顯疏忽或不當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請單獨行使親權。
在一些案件中,父母會為了達到親權轉讓的目的,反向採取行為——例如,故意表現出照顧不當,以促使法院允許另一方接管孩子的監護權。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做法可能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並不建議此類操作。
結語: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親權問題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因此在申請改定親權時,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若有照顧不當或探視阻礙等情況,建議盡早收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能夠為孩子爭取到最佳的成長環境。
同時也提醒家長,任何不當行為可能對孩子造成長期影響,應避免將親權問題作為爭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