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負責照顧未成年受監護人的生活需求與福利,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監護人可能會出於各種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監護職責。這篇文章將通過案例,詳細說明監護人是否可以辭任、哪些情況下符合辭任的正當理由,以及辭任程序。
案例
小鄭和莉莉兄妹的父母因事故去世,當時小鄭21歲,莉莉僅8歲。法院指定小鄭作為莉莉的監護人,負責照顧她。然而,三年後,小鄭與女友小美計劃結婚,但小美不喜歡莉莉,並要求小鄭放棄擔任莉莉的監護人。
小鄭可否向法院表示不再擔任莉莉之監護人?
什麼是監護人辭任?
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操心受監護人的種種事務,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而且受監護人與監護人之間,往往也具親戚關係,如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根據《民法》第1095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22條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因「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辭任職務。
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申請具有正當性,會許可辭任並另行選定新的監護人,以確保未成年受監護人的權益不受影響。
辭任監護人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2條,法院認可的辭任理由包括:
1. 年齡超過七十歲:年長者可能無法有效照顧未成年人。
2. 身心障礙或疾病:監護人若因健康問題無法履行職責,可申請辭任。
3. 住所與受監護人距離遙遠:如監護人被派遣到國外,難以照顧受監護人。
4. 其他重大事由:任何影響監護職務履行的重大事由均可作為申請理由。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未成年受監護人的權益,避免監護人隨意辭職,導致受監護人無人照顧。
案例中的申請是否具備正當理由?
在小鄭的案例中,他希望辭任監護人僅因女友小美不願接受莉莉的存在,並不是足以構成「正當理由」的原因。法院會認為小鄭僅因情感因素辭職,並非法律上允許的重大事由,因此很可能駁回小鄭的申請,並要求他繼續擔任莉莉的監護人。
然而,如果小鄭的情況變更,例如因健康、經濟困難或工作被調派至遙遠地區而無法照顧莉莉,他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工作派遣證明),以便法院審查是否具備正當理由。
律師建議
監護人職責攸關受監護人的生活與未來,成為監護人時應有持續履行職務的決心。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建議監護人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提出充足的證據(醫療證明、調派證明)說明辭任的正當性,以協助法院進行合理的判斷。